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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6-05-1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地 区房地产项目类型预征率
全省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其他商品房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其他商品房2%
玉树州、果洛州其他商品房1.5%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但不包括别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别墅、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项目类型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6%
非普通住宅7%
其他商品房10%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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